索 引 號: | D25-001001-2022-0016 | 分 類: | 規劃計劃 | |||
責任部門: | 發文日期: | 2022-05-30 10:15:28 | ||||
標 題: | 江西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有效性: | 有效 | 瀏覽: |
第一條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江西省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和電子煙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等因素,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江西省煙草專賣局根據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確定全省各縣(市、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見附件1);根據上述因素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并公示調整結果。
第六條各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當以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布實施的本轄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為上限,依法受理審批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本轄區零售點數量達到上限后,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按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排隊輪候。
各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當通過所屬市級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或本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許可證辦理窗口每月底公示本轄區零售點數量上限、已設置零售點數量、排隊輪候情況等信息。
第七條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以及其它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八條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五金建材、建筑裝潢、洗滌護理、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寄遞配送、攝影擴印、金銀珠寶、圖文打印、家電家具、金融證券、儀器儀表、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機耕農具、祭祀用品等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九條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條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一條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ㄒ唬┥暾埲藶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ǘ┤∠麖氖聼煵輰Yu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ㄈ┮蛏暾埲穗[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ㄋ模┮蛏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ㄎ澹┪搭I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环蠂矣嘘P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ㄆ撸┪搭I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ò耍┥暾埲藳]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ň牛┥暾埲说慕洜I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ㄊ╇[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ㄊ唬┙洜I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ㄊ┙洜I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中小學、幼兒園周圍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距離標準,見附件2);
?。ㄊ├米詣邮圬洐C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ㄊ模┩ㄟ^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ㄊ澹┪挥邳h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ㄊ┙洜I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ㄊ撸┢渌挥柙S可的情形。
第十三條本規劃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居民樓內公用巷道、樓梯間、流動攤點(車、棚)、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
第十四條本規劃中“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是指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從事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關化工、油漆、農藥、化肥、鞭炮、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造成電子煙污染的場所。
第十五條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
第十六條本規劃所稱“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測量標準為申請人擬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之間,按照交通管理規則測量的最短步行距離。測量的起點與終點分別為申請人經營場所出入口兩側與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最近一側門邊緣。
第十七條本規劃由江西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電子煙零售點數量分布
2.江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周圍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距離標準江西省峽江縣電子煙零售點數量
設區的市 | 縣(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 | 零售點數量上限(含本數) |
吉安市 | 峽江縣局轄區 | 2 |
略 | 略 | 略 |
江西省峽江縣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距離標準
設區的市 | 縣(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 | 距離標準(含本數) |
吉安市 | 峽江縣局轄區 | 中小學、幼兒園:200米 |
略 | 略 | 略 |
? 附件2:江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周圍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距離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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