峽江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和《江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贛府廳字〔2020〕68號)《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辦法(贛數據共享辦〔2020〕1號)《關于印發<吉安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吉安市政務云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府辦發〔20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部門按《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負責實施,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電子政務網絡平臺、電子政務云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公共支撐平臺、共性應用系統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及相關支撐體系等新建、擴(改)建及運行維護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不包括零星的辦公電腦、耗材添置項目??h直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也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數據融合、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堅持整合存量、推動共享,規范增量、強化審批,統籌建設、專業運維的發展思路,推動全縣政務信息系統“網絡通、系統通、數據通、應用通”、政務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共享交換。
第四條 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相關單位職責:
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中心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安全監管,指導和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縣政府辦公室統籌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對部署在縣電子政務外網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指導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發改委負責牽頭編制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對各部門編制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進行備案管理,并負責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
縣財政局負責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
縣審計局負責縣本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專項審計。
縣大數據中心負責對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技術性審查、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和縣電子政務網絡的技術標準制定,承擔電子政務外網信息化基礎設施和重大跨部門應用系統建設、運維。
其他監管單位應按照部門職責履行好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監管職能。
各行政(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進行監管。
縣直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編制、組織項目申報及建設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為項目建設的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提出項目網絡、云資源、數據共享交換及支撐組件等需求,及時填報相關信息。
第五條 縣大數據中心會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中心、縣財政局、縣工信局等相關單位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的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縣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信息化發展要求和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特點,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牽頭編制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依照國家和省提出新的要求或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適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并按程序報批。
各地、各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原則上應納入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管理,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應當與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進行銜接。
第七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技術性審查等環節。
對于納入縣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須編報初步設計方案。
對于未納入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但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戰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可按上述規定要求報批。
第八條 縣發改委收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需明確建設主體、資金來源、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等內容)后,對符合條件的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并根據項目建設內容邀請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中心、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參與。
對投資金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通過縣發改委審批后,項目建設單位須向縣大數據中心提交技術性方案進行審查??h大數據中心在出具書面技術性審核意見前,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技術性論證評審,專家論證評審結論作為技術性審查意見的組成部分。未經通過技術性審查的項目,不予招標采購。
對投資金額超過500萬元(含)的項目,在通過本級審批部門審批后,須向市大數據中心提交技術性審查方案,市大數據中心按照市級項目技術性審查規定組織開展審查。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技術性審查方案應當包括集約化建設、信息資源共享分析、安全保障及密碼應用等章節。咨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或有關部門的意見應當包括集約化建設、信息資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碼應用等內容??h發改委的批復文件和縣大數據中心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對集約化建設、信息資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碼應用等內容。
(一)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新建數據中心或機房。新建和改造升級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再采購計算、存儲等硬件設備,統一根據市電子政務云服務目錄,向市大數據中心按需申請計算、存儲等服務。
(二)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再建設專網,應依托縣政務外網建設,逐步取消各部門非涉密業務專網。
(三)信息資源目錄是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新建、改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統一接入縣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四)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
(五)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項目外,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原則上不再進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六)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由項目牽頭單位會同共建單位,共同開展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后聯合報縣發改委。方案需明確各部門、地域、層級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各地域、各層級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和密碼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二條 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運維服務,在維保期內由承建商免費提供,超過維保期由項目建設單位將維保費用列入年度部門預算。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項目建設、運維能力的,鼓勵服務外包,探索政務信息系統代建、代維新模式,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在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政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供應商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購合同。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是確定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項目建成驗收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就項目數據共享完成情況申請縣大數據中心組織審查,未經縣大數據中心出具數據共享完成確認意見的項目,不予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縣發改委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并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集約化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評估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并向縣發改委申請組織驗收。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發改委說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縣發改委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驗收,驗收結束后,受委托部門應將驗收結果和相關材料報縣發改委。
第十七條 對于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未納入縣級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的系統,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的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支、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直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縣有關政務信息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